乍得投资法
乍 得
投资法——法规及法令
“这是一个农业大国,这里的人民吃苦耐劳,这里的地下蕴
含宝藏,虽然这让人敌视,但我相信我的祖国——会有美好的未来。
——共和国总统:伊森.阿迈尔
乍得共和国总统 团结——工作——进步
025/PR/87号法规
乍得共和国有关投资法的规定
共和国总统,即国家元首,即部长委员会主席
根据共和国基本法令;
依据1982年10月18号颁布的025/PCE/SGCE/82号法令,即有关共和国基本法令发行的规定;
依据1987年8月10日颁布的144/PR/CAB/87号法令,既有关各部修改法令的规定;
依据1962年5月11日颁布的组织法(经1985年10月30日颁布的028/PR/85号法规修订),即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有关资源与国家预算开支的法典目录;
依据1968年12月28日颁布的30/68号法律,即有关价格、经济活动的介入和经济违法的处罚;
依据《普通税法》;
依据《海关法》。
1987年11月21日,根据商业和工业部的提案,由部长委员会通过本法。
目 录
A法令025/PR/87号颁布1987年12月8日
Ⅰ第一册:一般制度……………………………………………………2
第一编 一般保证……………………………………………………..2
第二编 税的优惠…………………………………………………......4
第一章关税和间接税…………………………………………….4
第二章税收……………………………………………………….5
Ⅱ第二册 特权制度……………………………………………………..8
第一编 一般条款……………………………………………………..8
第一章特权制度的授予………………………………………….8
第二章经济优惠………………………………………………...10
第一条设备及原材料…………………………………….…10
第二条产品销售…………………………………………….10
第二编 制度………………………………………………………....11
第一章A制度和中小型企业制度……………………………...11
第一条海关和税收的优惠………………………………….12
第二条制度的稳定性……………………………………….15
第二章B制度……………………………………………………15
第三章C制度…………………………………………………....19
第四章D制度…………………………………………………...21
第三编 企业协定……………………………………………………22
第四编 违法规定的确认及处罚……………………………………23
第五编 结语 ………………………………………………………..26
B.8/12/87颁布的446/PR/MCI/87法令
投资法典中优惠政策的授予和执行………………………………….27
第一章 客体………………………………………………………….27
第二章 有关派遣和降低总税率的资料…………………………….28
第三章 委员会 …………………………………………………….32
第一条 派遣技术委员会…………………………………….. ...32
第二条 投资委员会…………………………………………... 34
第四章 企业协定……………………………………………………. 35
第五章 回收协议的手续…………………………………………… 36
第六章 结束语……………………………………………………… 37
法 规
第一款——在乍得共和国的私人投资享有普通法制度及特权制度的权利
1.制度A适用于国有资产为主的中小型企业。
2.制度B适用于只在本国进行活动的企业。
3.制度C适用于公司在乍得而市场发展在2个或几个中非关税和经济同盟国家的企业。
4.制度D,保留给一些高风险投资的企业,并且这些企业对乍得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企业。
此外,公司协议还可以在政府和特许的企业之间协商。
第一册 普通法制度
第一编 一般保证
第二款——私有投资在乍得是自由的,条件是在一些特殊的条款下,尤其要求投资商承担保护健康和公共卫生,维护社会及公共经济秩序的责任。
第三款——长期在乍得的企业被确保有任何性质的既得权。
第四款——在《外汇管制条例》中,国家确保资本转移自由,尤其是帐面合法利润,转让和清算的资金。
第五款——资本来源于他国,甚至分公司属于他国管辖的企业享有任何性质的权利,可以运用到商业活动中:不动产权,工业权,特许权,委托权,行政许可权与乍得本国企业在同一条件下参与本土市场的权利。此外政府,准公共机关和公共集体,如其总额小于或等于6000万FCFA(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并且国家的中小型企业有能力提供交易服务或其他服务,应优先考虑中小型企业进行交易。
第六款——第五款涉及到的企业或企业领导可以同乍得国有企业或企业同等的条件下成为咨询大会或保护职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代表。
第七款——在职业活动中,外国雇主和雇员被同化成本国公民。他们和本国公民在同一条件下享有共同的《劳动法》和《公司法》。他们可以参加工会和职业保护的组织。
第八款——外国的雇主和雇员以个人的名义服从各项税法,税率向本国公民征收的高。
第九款——第五款和第八款的规定适用于除互惠条件以外的情况。
第二编 税收优惠
第一章关税和间接税
第十款——海关给予企业优惠税率制度。此制度的实施使进口物资税总额低到5%(建材,家具,零件除外)除政府许可的设施规划且其价值高于或等于2000万FCFA。
此外,对中小型企业的总额要求不低于1000万FCFA。
第二章不同的税收
第十一款——通过《总税务法》规定,第十一款可以运用到满足上文所说的条件的企业。上文所说法律条款如下:1自然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最低税。
1.1对企业,新项目,工业,农林牧业,矿业,森林,旅游业,饭店业可暂时减免或减轻它们的税。对现实利润税的减免从经营开始到第5个自然年结束。
1.2 减免由于公司合并产生的实现增加值税。
1.3减免由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再投资引起的当前不动资产项目经营转让而产生的增加值税。
1.4转让增加值税减半。
1.5来源于种植经营和畜牧经营的利润保留其总额的80%。
2.有价证券所得税不包括收入中的自然人所得税。
2.1本文所涉及到的收入来源于农业信贷所,农业协会,农业合作公司(包括在乍得的农业信贷互助组织)。
2.2上述所提到的任何性质的合作公司收入,比如消费产品合作社,互助公司信贷合作社。
2.3乍得国库发行的期限最长为5年的债券利润。
2.4有财政部和信息部许可的债券的偿还奖励。
2.5存折上登记总额的利息。
2.6国债利息。
3.营业税及职业场所租赁税
3.1对种植者,养殖者,渔民永久免税
3.2对享有特权的矿场,露天采矿场永久免税.
3.3对新建的工厂5年内免税.
4.有建筑和无建筑地产的土地税
4.1作为农村经营的建筑永久免税
4.2围绕在建筑物,重建建筑物,扩建建筑物周围的部分土地和建筑永久免税.
4.3对露天矿场地表,矿场地表永久免税
4.4对建筑,重建建筑,扩建建筑有5年或10年的暂时免税
4.5对用于饲养大牲口,被开垦的,以播种的新利用的土地有从5年到10年不等的暂时免税.
5 .国内经营税
5.1 对不接受任何商业和工业性质的本地的农产品,林产品,畜牧产品,渔产品免税.
第二册 特权制度
编一 一般条款
第一章特权制度的授予
第十二款——下列条款中规定的条件除外,任何一个在特殊领域(如卫生,教育等)进行工业活动或工业性质活动,并渴望创造一个新活动或在乍得共和国发展现行活动的企业享有特权制度的特殊决议。
第十三款——有资格享有这种特权制度的企业必须属于以下情况的一种:
1.包含加工或包装设计阶段的工业企业
2.植物,动物,渔类产品加工或配置的工业企业
3.矿物的采集,富集或加工的工业企业,与其运输,装卸有关的企业。
4 .石油及矿物勘探的企业。
5.生产能源的企业。
6 .大量使用物件,物品的装配及制造的工业企业。
7.经营旅游及饭店的企业
8.建筑企业及公共作业企业
9.维护工业设备质量的企业
10.活跃企业及特殊部门
第十四款——对每个获得许可的企业,许可证书规定出:
——受益人公司名称
——公司目的,范围,地点,投资项目实现期限和促使效力
——允诺制度开始生效的日期和持续的时间
——给予受益人的优势
——与国家面对面的契约,如有需要,标明其他特殊义务
——企业接受的限制性规定及特殊受制约条件
——没遵守契约情况下可实施的处罚
第二章经济优惠
第一条设备及原材料
第十五款——考虑到私人股金总额及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发展银行及其他的金融机构给予获得特权许可证的企业以特惠协助。
第十六款——在《外汇管理条例》方面,获许可的企业可以得到外汇以便它们买生产活动需要的设备,原材料及包装必备品。
第二条产品销售
第十七款——获得特权许可证的企业在有必要时可享有此类好处
——来源于非UDERC国的竞争性同类商品输入暂时受数量限制。
——特惠税则和出口税
第二编 制度
第三章制度A 或中小型企业制度
第十八款——根据本条例,中小型企业和中小型工业企业指的是:商业活动以生产成品或半成品为支柱部门的企业,或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大多数资本由国家掌握,大多数领导由国家指派。
b应小于或等于1亿FCFA
c短期可用现金额应小于或等于1亿FCFA
第十九款——满足前款条件的企业享有制度A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正处于创立时期,投资计划的全部设备财产应介于1500万和5亿FCFA之间。
——处于扩展时期,投资计划的总额,以及毛资产的原始价值的增值不超过10亿FCFA。
——降低职业成本,确保在职教育的契约。
——如果缺少来自UDEAC成员国的原材料和产品时,要优先使用本地产品。
第二十款——制度A 可以授予企业最长的期限为10年。如果企业在产业不集中地区,这期限也可以定为15年。
第一条海关和税的优惠
第二十一款——符合A制度的企业在税方面享有以下优惠
1. 对能够直接运用到产品生产或加工的必须设备或材料的征税减到5%。
2.固定的出口税对初级产品,成品,工业出口产品可以减少或免除。
2.1.根据1965年12月14日颁布的12/65-UDEAC号法令及其修订文本的的规定,这些企业享有单一税制。
3.符合A制度的企业,依据《认可法令》的规定,享受土地使用税、矿业使用税及森林使用税的减免。
4.优先保留第五款第二节关于公共市场的规定。
5.产业化地区的企业和产业不集中地区的企业分别享有5年和10年的税务减免,如下:
1-自然人所得税;
2-公司税和最低税;
3-营业税和技术员工价值税;
6.安装设备及更新设备时,享受分发信贷税的减免。
7.在免除税务期间,产业化地区的企业正常规律入帐的折旧费,可以顺延到接下来的三个财政年度,产业不集中地区企业的,可以顺延到接下来的五个财政年度。
8.扣除税费计算,扣除一半利润计算,此利润是用于乍得生产性再投资的,投资类型如下:
-建设工用或农用房屋(包含土地费);
-购买物资、工用或农用大件设备,正常寿命应在三年以上。
此项扣除将根据财政年度的结果来实施,涉及如下:
-最后工程的付款日期,即建设完成日期;
-物资和设备费用的支付
如果纳税基准不足以使所有投资利润享受扣除,剩余部分可转到接下来的五个财政年度。
9.对产业化地区的企业实行暂时的土地税减免:
-有建筑物的地产减税5年或10年;
-无建筑物的地产减税5年至10年。
产业不集中地区的企业,减税期皆为10年。
第二方面:制度的稳定性
第二十二款-许可的投资项目完成后,相关企业需通知商业和工业部,在其工作人员核查过类似的许可投资项目后,商业和工业部将颁布法令确定项目完成日期。
第二十三款-在A制度期限内,不对物资收取进口税,在被授予许可的期限内,不存在税收,除非个中条款与《认可法令》相斥,在以后的某一日期,不允许任何与企业享受制度优惠有关的法律或条例文本,缩减有关上述企业的条款。
但是符合A制度的企业可要求享受海关法和税法方面的更有利的条款。
第二章:B制度
第二十四款-B制度适用于在乍得共和国领土内进行商业活动的企业,且期间投资积累总额5亿-25亿FCFA。B制度的适用期时确定的,不得超过十年。
第二十五款-B制度下,企业享有以下海关税优惠:
1.把总税额减至进口设备税的5%,进口的设备须是产品生产和运输直接需要的。
2.在《认可法令》指定的期限内,减免进口税。
2.1.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实施减免;
2.2.原材料或产品非设备组件,非成品直接材料,在生产过程中被损毁或丧失其特有用途,在此种情况下,他们被用于成品的包装(不可再利用,再回收)。
3.减免初级产品、成品、出口产品的出口税。
第二十六款-B制度下,企业产品在乍得共和国领土内销售,可享受国内营业税的减免,需缴纳国内消费税,财政部和信息技术部颁布法令决定消费税率的改变和实施日期。国内消费税的规定和实施依据1965年12月14日颁布的12/65-UDEAC-34号法令及其修订文本中关于单一税法原则的描述。
B制度下,税制实施过程中,收取的国内消费税最高不能超过普通税法规定的税额。
-B制度适用于在乍得共和国领土内进行商业活动的企业,且期间投资积累总额5亿-25亿FCFA。B制度的适用期时确定的,不得超过十年。
-B制度下,企业享有以下海关税优惠:
1.把总税额减至进口设备税的5%,进口的设备须是产品生产和运输直接需要的。
2.在《认可法令》指定的期限内,减免进口税。
2.1.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实施减免;
2.2.原材料或产品非设备组件,非成品直接材料,在生产过程中被损毁或丧失其特有用途,在此种情况下,他们被用于成品的包装(不可再利用,再回收)。
3.减免初级产品、成品、出口产品的出口税。
第二十七款-1.根据《普通税法》,B制度包括以下税收条款。
1.1.有建筑物地产的土地税:
对新建筑物和建筑附加部分免税5年或10年。
1.2.无建筑物地产的土地税:
对新近用来大牲畜养殖、开垦、播种的土地暂时免税5年至10年。
1.3.营业税和TVLP:
新工厂享有5年的暂时性免税。
2.根据《普通税法》,B制度还包括以下条款:
2.1.暂时性免除5年的以下税收:
*自然人所得税;
*公司税;
*最低税。
免税期间,正常规律入账的折旧费用顺延到接下来的3个财政年度。
2.2. 扣除税费计算,扣除一半利润计算,此利润是用于乍得生产性再投资的,投资类型如下:
-建设工用或农用房屋(包含土地费);
-购买物资、工用或农用大件设备,正常寿命应在三年以上。此项扣除将根据财政年度的结果来实施,涉及如下:
*最后工程的付款日期,即建设完成日期;
*物资和设备费用的支付
如果纳税基准不足以使所有投资利润享受扣除,剩余部分可转到接下来的五个财政年度。
第二十八款-B制度有效期间,据第二十五款,不收物资、原材料、产品的进口税;据第二十七款,在被授予许可的期限内,不存在税收,除非个中条款与认可法令相斥;在以后的某一日期,不允许任何与企业享受制度优惠有关的法律或条例文本,缩减有关上述企业的条款。
B制度适用于在乍得共和国领土内进行商业活动的企业,且期间投资积累总额5亿-25亿FCFA。B制度的适用期时确定的,不得超过十年。
B制度下,企业享有以下海关税优惠:
1.把总税额减至进口设备税的5%,进口的设备须是产品生产和运输直接需要的。
2.在《认可法令》指定的期限内,减免进口税。
2.1.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实施减免;
2.2.原材料或产品非设备组件,非成品直接材料,在生产过程中被损毁或丧失其特有用途,在此种情况下,他们被用于成品的包装(不可再利用,再回收)。
3.减免初级产品、成品、出口产品的出口税。
但是符合B制度的企业可要求享受海关法和税法方面的更有利的条款。
经财政部和信息技术部协商一致,B制度期限确定为10年。
第三章:C制度
第二十九款-C制度适用于成立在乍得,且主要市场分布在UDEAC的2个或几个国家的企业或机构。
C制度的适用期时确定的,一般不得超过10年。
但是对于产业不集中地区的企业,C制度的适用期为15年。
第三十款-符合C制度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1.把总税额减至进口安装物资、设备税收的5%;
2.根据1965年12月14日颁布的12/65-UDEAC号法令及其修订文本的的规定,享有单一税制。
根据UDEAC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认可法令》,确定对企业及其产品征收的单一税税率和实施条件。
3.减免初级产品、成品、出口产品的出口税。
4.第27款和第28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B制度,且同样适用于C制度下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十一款-但是管理委员会鉴定过的企业不能享受海关法和税法方面更优惠的条款。
第四章:D制度
第三十二款-D制度适用企业特征是:进口量很大且为乍得共和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最出了贡献,已投资金额至少为25亿FCFA,长期税制的授予需参照以下条款中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三款-D制度的适用期最多不能超过20年,如有必要,除了工期很长的工程外,一般安置期限不得超过5年。
D制度的实施日期及期限都由《认可法令》确定。
第三十四款-在第三十三款确定的期限内,长期税制保证企业,自企业协定实施之日起,各类税收的稳定性。
除此之外,B制度的第二十五款和第二十七款及C制度的第二十九款至第三十一款所提到的优惠,在D制度的《认可法令》下同样适用。
第三十五款-在《普通税法》修订的情况下,享受长期税制的企业,也可申请享受《普通税法》。
第三十六款-第十款、第十九款第1节、第二十四款第1节、第三十二款第1节里关于投资项目的规定,第五款第2节里关于公共市场的规定,皆可由部长委员会颁布法令进行修改。
第三编:企业协定
第三十七款-乍得共和国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范围内,符合第十三款的说明情况的任何企业所有者,可与政府签订企业协定,协定中政府给予了保证且规定了企业的义务,如以下条款所述:
第三十八款-根据企业协定,国家没有义务减轻企业由于技术问题、经济形势、企业自身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担和利润不足。
第三十九款-企业协定特别规定以下方面:
-企业成立的目的和地点;
-投资项目的范围、期限及其影响;
-国家给予的其他优惠,其生效日期、有效期;
-企业签署的契约;
-在何种情况下,协定可被修改;
-在何种限定规定及情况下,对企业进行特殊监督;
-对不遵守契约行为惩罚;
-国家与企业产生诉讼时的仲裁程序。
第四编:违反规定后的确定及惩罚
第四十款-依据现行法令中认可法令和企业协定的第十四款和第三十九款,履行对国家的承诺和义务。
第四十一款-不遵守现行法规的第十四款和第三十九款规定的被认定为违反规定。
第四十二款-特权制度下的企业违反规定,确定为事实后,接受起诉并接受现行法规的惩罚。
第四十三款-受认可企业不遵守《认可法令》和《企业协定》中规定的义务,将被罚款甚至吊销执照。
此类惩罚依据《规章条例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款-罚金缴纳后,一切诉讼终止。罚金总额归入国库。
第四十五款-1.若商业和工业部的财政年度结束六个月后,企业仍未向其转报年度活动报告、资产负债表、和账目,企业将被处以占净营业额0.5%-1%的罚款。
2.不遵守有以下基本特征义务的企业,将被处以占净营业额0.5%-1%的罚款:
-建立投资项目;
-创造工作岗位;
-国民技能培训及专业再培训。
3.无商业和工业部的事先许可,企业随意更改厂址,将被处以占净营业额1%-3%的罚款.
第四编:违反规定后的确定及惩罚
第四十款-依据现行法令中认可法令和企业协定的第十四款和第三十九款,履行对国家的承诺和义务。
第四十一款-不遵守现行法规的第十四款和第三十九款规定的被认定为违反规定。
第四十二款-特权制度下的企业违反规定,确定为事实后,接受起诉并接受现行法规的惩罚。
第四十三款-受认可企业不遵守《认可法令》和《企业协定》中规定的义务,将被罚款甚至吊销执照。
此类惩罚依据《规章条例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款-罚金缴纳后,一切诉讼终止。罚金总额归入国库。
第四十五款-1.若商业和工业部的财政年度结束六个月后,企业仍未向其转报年度活动报告、资产负债表、和账目,企业将被处以占净营业额0.5%-1%的罚款。
公司更改未事先被工商部门授权的,将被处以一笔罚款,金额为除所缴税以外营业额的百分之五。
第四十六款-当违反行为涉及到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法律时,除去现行
法规裁定的惩罚外,还将按照预期可知的造成的损害所适用的诉讼程
序来确认、调查和制止该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款-对四十五条文件所指出的违犯行为有累犯者,投资委员
会协商后将提出撤销要求。
第四十八款-当许可的撤销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当事者可向国家合
法管辖机关提出损害赔偿。
第四十九款-1,根据现行条例所实施的惩罚行为,只有在其生效后方可按照合法权力机构的现行条例规章进行干涉。
2,惩罚规定以及运用上诉途径的限制性规定的实施程序,由现行条例中实施性命令决定。50 因1963年8月颁发的156号/PR政令收益的公司企业以及有关的法律条文均由上述法令管理,直到上述受益条款到期为止。
第五编 结束语
第五十款-因1963年8月颁发的156号/PR政令受益的公司企业以及
随后的法规条文均由上述法令管理。直到上述受益条款到期为止。
实施1963年8月26日156号/PR法令的公司可以从现行条令公布之日起,要求在原管理制度剩余执行时间内享受现行规定条件中所指出的优惠待遇。
第五十一款-除上述所指出的50号条文以外,所有之前条文规定若与
现行条文不符,均废止。
第五十二款-有关现行法令的实施限定规章均由公告决定。
第五十三款-现行条令从签署之日开始生效并将被共和国政府公报刊
载公布,作为国家法律进行贯彻实施。
于N’Djamnena完成,1987年12月8日
乍得共和国
共和国主席职位 团结-工作-进步
工商部 466号法案/主席部/工商部/87
(—/ISA : S.G. G. 有关投资法典中的优惠授给的诉讼程序
共和国总理
国家元首
部门议会领导
VU共和国宪法
VU 在18—10—82中的/P—CE/SGCE/82法案里刊载共和国宪法。
VU 在18—10—87中的144/PR/CAB法案里,共和国宪法被刊载。
VU 1962年5月11日11-62号的组织法与财政法相关,这两部法律构建了财政和国家财政预算法典化的目录,该目录由1985年10月30日出台的028/PR/85号法令补充修订。
VU 28-12-68中的30号法律与价格、经济干涉,制止违法经济。
VU 08/12/87的025/PR/87法令与乍得共和国投资法典有关。
VU 在18—10—87中的144/PR/CAB法案里,共和国宪法被刊载。
VU 1962年5月11日11-62号的组织法与财政法相关,这两部法律构建了财政和国家财政预算法典化的目录,该目录由1985年10月30日出台的028/PR/85号法令补充修订。
VU 28-12-68中的30号法律与价格、经济干涉,制止违法经济。
VU 08/12/87的025/PR/87法令与乍得共和国投资法典有关。
VU 税务总法典
VU 海关法典
在工商部门的建议下,在1987年11月21日,在部长会议上达成了:
法 令
第一章:客体
一:现行法律针对以下客体
1°:确定授予和投资法典中优惠待遇撤销的手续和程序。
1.4 具体面对社会部门(邮政,电话,用户直通电报)
1.5达成同意的签署权。
1.6 在需求技术援助的情况下,各方均要正式签署一项技术援助协定。
二,市场研究
2.1 增多研究机构,建立研究机构所在地。
2.2对产品的供给,本地公司的产量,及进口水平进行评估。
2.3 对本地消费,需求及进口量进行评估。
2.4 分析市场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增长率,评估潜在市场和预期市场。
2.5 分析产品替代品或进口的同类产品的市场发展,突出上述产品的以下价格:
——税后产品价格
——产品总价(包括价钱,保险,运费)
——产品批发价及商标
——产品零售价
2.6 简要分析销售分发的流通运转及其组织
三,后期活动
3.1 明确那些由其税率名称和商品名称而指明的产品的清单。
3.2 明确原材料,使用后的半废品及它们的生产国。
3.3 简要描述所有产品的生产流程。尽可能给与生产者贸易国的指示要求以及所使用技术的来源。
3.4 明确生产各种产品所用机器其产量。
3.5 明确后期活动内容:关注环境所受的影响,实施一些减轻消除工业废料的政策。
四,财政投资与财政来源
4.1 在继续沿用该体制的时间内,确定合并投资的总额及投资的起始时间。区别本地投资和海外投资。
4.2 明确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区分资金来源。分为自有资金和外商投标竞争投资。公司对海外资金的借贷明确提供了限制性规定(限制规定包括税率,时长,分期偿还报表,偿还币种等。)
五,预算
在所申请的管理体制有效期限内,从前五年年度资产中进行计算。
5.1 在不享有和享有特权的管理体系下,管理的主要特有差额。(根据在L’UDEAC区现行的会计准则与目录规定)
5.2在不享有和享有特权的管理体系下,出厂产品的计算价格的因素。
在L’UDEAC国家中,在税收唯一的体制下的出厂产品的出口价格。
5.3 在不享有和享有特权的管理体系下的财务报表。
六,人员编制
6.1 在该管理体制有效的期限内,明确前五年年度财政中调用人员的重要性并区别:
1 国内人员和派遣去国外人员的工资。
2 本地和国外人员的劳动力问题。
3 干部主管和工人数量。
6.2 明确在继续职业培训项目上提供的保证和可能提供的乍得共和国技术和行政职业项目上的保证。
6.3 明确干部和监工人员的分类特点。
七,材料列表
给出材料,机器,原材料,半成品及包装的单据。在UDEAC区现行关税目录中注意区别进口的材料和具有地方性的材料,关注以上材料的原产国。
八,活动汇报
在不享有特权的管理体制下,申请了投资法典优惠条件的社会各阶层在最后三年的年度资产中应建立活动汇报,总结和计算。并由L’UDEAC承认的会计师证明。
第四款
在管理体制C中申请同意应以法律12/65UDEAC34中的第一条文件中规定的形式申请。该文件为UDEAC中的单一税体制和其修订文本制定规章。
第五款 工商部向同意派遣技术委员会传送考试资料,该委员会将资料传送给投资委员会以便通知。
第六款 把总税率降低5%的请求应向工商部门提出。并制成30份样本。应包含以下附件
——一项法令或同意法案
——一些形式发票
——税率政策的交割证明书
第七款 以低于纵税率5%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的清单,以及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的清单。根据工商部门法案,海关指导和间接权利规定,管理体制A,B,D所涉及到的权利和税率停止执行。
第三章 委员会规定
第一条 派遣技术委员会
第八款 派遣技术委员会由以下组成
-工业及工业合作领导人 主席
-计划,发展,改建委员会领导人 成员
-海关与间接权利机构领导人 成员
-乍得工业经销办公室领导人 成员
-税务领导人 成员
-登记局,地产局,税票局,土地管理局的领导人 成员
-立法及政府秘书总局领导人 成员
-集合总局及国家监督的代表 成员
-共和国主席秘书总局代表 成员
-领事机构秘书总局代表 成员
-银行专业协会代表 成员
-乍得发展银行代表 成员
-技术能力服务代表 成员
咨询性的召集有职业能力和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
第九款 当环境需要时,派遣技术委员会将被其领导召集起来。最晚集会时间在工商部发来的资料存放了一个月之后。该委员会有不少于8个成员出席,即可正式有效地进行商议。委员会意见保存在会议记录中与贸易资料一起转交于投资委员会。委员会对所有派遣要求和建筑公司均可发表意见,可有效商定享受总税率降低5%的所有请求。
第十款 派遣技术委员会秘书部由工业及工业合作法规保证,秘书部责任是准备该机构的议事日程。
第二条 投资委员会
第十一款 投资委员会由以下部门组成
-工商部长 主席
-财政信息部长 副主席
-公共活动投资部部长 成员
-共和国稽核总局国家监督部部长 成员
-计划与合作部部长 成员
-政府秘书部部长 成员
-共和国主席秘书长 成员国家咨询议会代表 成员
-非洲中部各国银行本国领导 成员
-咨询局代表 成员
-银行专业协会代表 成员
委员会可以咨询性地召集所有有能力的人员
第十二款 投资委员会设在N’Djamena
当条件要求时,委员会在其领导人召唤下进行开会,会议每季度最少一次,来审查由派遣技术委员会上交的资料。
-当有包括领导在内的至少6位成员出席时,委员会即为有效。
-在票数问题上,当赞成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有权投出决定性一票。委员会的商议为口头商议。
-假定委员会发表了一项不利意见,则通告延期15日发布。申请者可以请求带来完整地解释理由。委员会在裁定这项请求上有决定权。
第十三款 每六个月,投资委员会给与共和国总统一份有关其自身活动及技术机构的活动的评估报告。
第十四款 投资委员会秘书部是由工业及工业合作领导人来保证的。
第十五款 投资委员会给予有利意见后达成一致。
-管理体制A由工商部凡颁布的法令决定。
-管理体制B和D由政府议会颁布的政令决定。
-管理体制C由L'UDEAC领导委员会有关政府议会的法案决定。
第四章 企业协定
第十六款 协议前期计划由工商部和工业部、监督部及当时公司共同准备。
协议被告示于技术派遣委和投资委,协议计划应被议会政令通过。上述协议有附加条款。
第五章 收回协议的手续
第十七款 当由于同意派遣协定导致公司缺少处理权时,法令025号/PR/87 du 08/12/87规定,在以下情况,体制的好处为:
1)根据工商部门协议,公司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对其违约行为负责。
如果没有足够成效,则六十日之后(从开始采取措施之日算起),将对损失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公司被要求给出解释和理由。
2) 在投资委员会陈明道理之后,取消协议的法令法规将由议会工商部门下发。在合法政府管辖权范围内,公司可在六十日内(从法令法规公布那天算起)进行上诉。
3)L’UNDEC指导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法定占有规定,在管理体制C中可行使该项权利。
4)然而,对于资本大部分投资于海外的公司,现行执行政策是不同的。根据仲裁程序和由此引起的调解而决定:
乍得共和国和投资者所在国家有关保护投资的协议和相关协定
-各方商定的仲裁或调停程序。
-重建和发展工程在国际银行的赞助之下,在1965年3月18日提出本国投资者与别国管辖者的相对不同待遇的规则。
第六章 结束语
第十八款 工商部法规决定现行法令中实施政策的延期和限制性规定。
第十九款 现行法令废除先前的与其不符的法规。
第二十款 工商部部长,财政部部长,信息部部长,司法部部长分别负责推行现行法律。
本法律将被记录刊登在乍得共和国的政府公报上。
完成于N’Djamena,8/12/1987
共和国总统
国家元首
议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