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乍得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Bureau de l'Économie et du Commerce de l'Ambassade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en République du Tch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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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得矿业法

1995年6月20日,乍得N°011/PR/1995号总统令颁布矿业法,对乍得共和国领土范围内涉及矿业开发的司法、行政、税收、金融以及其他方面做出了规定。所有涉及矿业勘查、勘探、开发、流通、加工和贸易活动都适用于该法。从事矿业活动需获得授权或许可。但涉及石油、天然气和地下水的活动属于特别类活动,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除非特免,否则矿业法不应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主要内容如下:

(1)勘查许可证(Autorisation de Prospection)

①授权:由矿业局长依法签发。如申请勘查许可证被拒,也不能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

②权利:该许可证不具有排他性,只允许在除禁止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矿物做地面勘查。如要进行地表以下勘探,需申请其他许可证。

③有效期:有效期1年,可多次延期,每次延期1年。

(2)勘探许可证(Permis de Recherche)

①授权:企业根据矿业法典规定,向地矿部长提出书面申请,由地矿部长根据矿业局长建议签发。如申请被拒,也不能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

②权利:勘探许可证具有排他性,允许在规定地区范围内对矿物进行各种形式的勘探性施工。在勘探许可证有效期内,只有其受益人才能对该许可证规定的地区范围内的一条或多条矿脉申请并取得开发许可证。当勘探许可证受益人证明已经充分履行了该许可证和矿业法规定的义务,并且有证据证明在该许可证规定的地区范围内的矿脉在商业上具有开发价值,则该受益人可以获得开发许可证。

③勘探物处理:勘探许可证受益人有权自由处理勘探阶段、特别是对勘探物进行研究和必要实验所取得的勘探物。但是,所有这些行为不能违背勘探的性质,并且须向矿业局长说明、备案。

④有效期:有效期5年,可延期两次。 

(3)开发许可证(Permis d‘Exploitation)

①颁发:由地矿部长根据矿业局长建议签发给获得过勘探许可证并且已经很好的履行了勘探许可证、矿业法甚至矿业协定中规定的义务的受益人。

②权利:在开发许可证规定的地区范围内,排他性的对矿物进行开发。即使获得了开发许可证,勘探许可证在规定的地区范围内也依然有效。

③有效期:有效期25年,可多次延期。 

(4)采金许可证(Autorisation d‘Orpaillage)或小型矿场开发许可证(Autorisationd‘Exploitation d‘une Petite Mine)

①授权:按照矿业法,采金许可证是授予一个乍得公民、或者多个以合伙人或者合作者关系结合在一起的乍得公民,由矿业局长签发,并详细规定涵盖的地域面积,确定开发条件。如申请被拒,也不能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

②权利:采金许可证或小型矿场开发许可证受益人在该许可证规定的地区范围内,排他性的开采黄金或者对小型矿场进行开发。

③有效期:有效期两年,可多次延期。

(5)其他材料开发许可证(Autorisation d‘Exploitqtion de Matériaux Divers) 

①授权:由地矿部长根据矿业局长建议并听取地方有关部门和农村或乡镇部门意见后签发。

②权利:其他材料开发许可证受益人可在该许可证确定的地区范围内,以露天方式开采其他材料。

③有效期:有效期5年,可多次延期。 

(6)矿业法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①具有矿业开采资格的受益人,或者采金许可证、小型矿场许可证的受益人都可以免缴对工业试验按价征收的税费。但是试验品的数量要限定在满足技术标准的范围内。试验品发运前1个月,要向矿业局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批准后方可发运、试验。 

②在有效期内,勘查许可证、开发许可证的受益人可免缴固定税费、矿业法中规定的面积税、对利润按价征收的税费、对股息红利征收的税费和对工资和营业税征收的包干税。但适用于其他规定的税费除外。

③其他可以免交的税种包括:所有其他直接税;对受益人履行投资约定增值部分征收的税;对矿业产品生产或销售征收的各种形式的税费;对本法典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征收的各种形式的税费。

④针对提供服务、资金转移、用于出口的矿业产品的采购和运输等环节征收的税费,如与矿业开发有关,也都属于上述税收优惠免税范围。

(7)矿业法主要海关优惠如下:

①根据矿业法,具有矿业开采资格的受益人,或者各种许可证的受益人及其分包商,都需要执行海关法有关规定。在矿业协定中另有规定的不属于此范围。

②按照海关法,具有矿业开采资格的受益人,或者各种许可证的受益人及其分包商或合作伙伴,可以进口用于勘查和勘探、开发矿业资源的物资、设备、机械、仪器、汽车、飞行器、零部件、消耗品。

③按照海关法规定,进口的用于勘查和勘探、开发矿业资源的设备、机械、仪器、汽车及其零部件,可以享受临时进口待遇;专门用于勘查和勘探、开发矿业资源的进口物资和消耗品,除获得服务应缴税外,均免缴其他所有关税和税费。

④具有矿业开采资格的受益人,或者各种许可证的受益人为勘查和勘探、开发矿业资源而雇用的雇员,无论国籍,其个人物品及家庭成员物品在进口时,除获得服务应缴税外,均免缴其他所有关税和税费。

⑤临时进口的所有财产在使用后,可以再出口,也可以转让。这些财产在进口和出口时都享受免关税待遇。在进口上述免税物品时,需地矿部长签署行政证明,方可享受免。